最高法、最高检联手出击,严打拒不执行判决犯罪
为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共16条,紧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以下创新和重点解读:
一、明确“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解释》列举了10种“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财产情况等。
二、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解释》规定了5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对执行人员进行暴力攻击等。
三、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解释》规定,行为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被查证属实,经要求仍拒不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五、明确从重、从轻情节
《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判决、裁定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对于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从轻、免除处罚。
六、明确追赃挽损程序
《解释》规定,对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的被告人,其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明确涉案财产的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将强化对下指导,严格执行《解释》有关规定,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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