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18 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重要通知,决定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并对取消标准后相关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这一举措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地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通知明确,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 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取消了此前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以转让收入的 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规定。在个人出售住房增值税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将购买 2 年以上(含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 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而个人购买住房契税则适用与全国统一的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 140 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 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 140 平方米以上的,减按 2%的税率征收契税。
此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曾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表示,要推动包括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等在内的一系列举措。11 月 13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公告,明确了取消普宅和非普宅标准的相关税收政策细则。上海此次积极贯彻落实,正式取消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这将对房地产市场产生重要影响,挂钩在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之上的相关税收也将面临优化空间,有望进一步降低房屋交易成本,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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