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男子见义勇为后起诉被救者的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热议。去年 12 月,在上海地铁 7 号线镇坪路站的上行自动扶梯上,古姓老人突然站立不稳向后摔倒,后方的柴先生见状下意识地挺身而出护住老人,自己却因冲击力太大导致腿部受伤。
柴先生自行承担了见义勇为带来的医疗费用,共计 4000 多元,并购买了医用拐杖、行走靴等医疗器械,还请了 3 周病假。事后,柴先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受到广泛关注,上海市普陀区委宣传部计划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但按流程需要古女士对获救情况进行确认时,古女士却拒绝了。
这一行为让柴先生感到心寒,他找到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古女士支付因见义勇为产生的医疗等费用。今年 8 月,柴先生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递交民事诉状,法院正式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调取了事发地铁站的监控视频,查阅了医院诊断报告,认定柴先生救助古女士的经过属实,且其自身损害存在,相应费用客观发生。最终,法院依法核定柴先生各项实际损失后,判决古女士补偿柴先生 7000 元。判决生效后,古女士已支付补偿款。
此事件中,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一事件不仅让人们看到了法律为好人“撑腰”,也提醒着大家,见义勇为值得提倡,但见义勇为者也要保护好自身权益,同时,知恩图报也是一种美德,只有多一些制度保障,才能用法治力量扶起“跌倒的美德”,让好人不再“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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