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枪击案重审焦点:“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

内蒙古枪击案重审焦点:“正当防卫”与“故意杀人”

29年前,一场震惊内蒙古的枪击案,将邢志强推上了舆论的漩涡。他,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讯股干警,被指控在拦截盘查被害人孟永清的过程中,枪击对方致死。

案发当年,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讯股干警的邢志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但2020年,邢志强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任上被监委留置,他没有被指控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最终因这起旧案被诉。

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邢志强上诉,内蒙古高院2024年3月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乌兰察布中院重审。

从“正当防卫”到“故意杀人”,多年后案件性质出现重大反转。不过,当年的相关卷宗以及涉案枪支等物证均未找到,目前的口供、证言等为20多年后重录。

2024年11月26日至27日,重审庭审围绕案发经过、邢志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被害人孟永清的死亡与枪弹伤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展开激辩。其间,关键目击证人、专家辅助人等相继出庭作证。

焦点一:拦截盘查是不是职务行为,是否超出了职责?

邢志强认为,他作为一名警察,有盘查可疑人员的职责,而孟永清驾驶一辆可疑的摩托车并且有盗窃嫌疑,因此他对孟永清进行拦截盘查是正当合法的。

公诉人则认为,邢志强的行为不属于履行职务,因为案发时没有案件涉及孟永清,公安局也没有给邢志强派过任何抓捕任务。此外,邢志强当时身穿警服但不戴帽子,这表明他不是在执行任务。

焦点二:枪伤、延误治疗等与死亡的因果关系

孟永清中枪后没有立即就医,而是选择了躲藏。经过延误治疗后,他于中枪两天后死亡。

一审判决认定,孟永清的死亡与邢志强的枪击行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诉人认为,邢志强开枪射击孟永清致其受伤,枪击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虽然孟永清延误治疗,但他自己的行为不能阻却邢志强开枪射击与孟永清死亡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邢志强的辩护人则认为,孟永清的死亡主要是因为没有及时就医治疗、自行取弹头的伤口污染等因素导致,没有排除合理怀疑,无法得出唯一结论。

焦点三: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

邢志强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他称,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加速、嚎叫着直冲,用刀刺伤他,构成不法侵害。

公诉人则认为,在第三次双方遭遇的过程中,孟永清看到警察持枪追他,一直都处于逃跑状态,没有针对邢志强实施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邢志强在孟永清逃跑中开枪射击,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邢志强的辩护律师吴丹红则认为,孟永清的不法侵害是持续进行,甚至危及到邢志强的生命安全,他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在法庭辩论环节后,邢志强作最后陈述,他再次强调自己当年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行为,恳请法庭宣判他无罪。

经过两天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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