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夏泾源县,一名醉酒男子因酒后无事生非,砸坏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车辆,被泾源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4年9月某晚,被告人于某某与其朋友聚餐饮酒后,被朋友送回家中休息。然而,于某某回家后又独自出门前往其经营的门店。途中,于某某突发暴怒,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损毁了路边停放的六辆车,致使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经鉴定,六辆车的损失价值共计6580元。发泄完后,于某某回到家中,直到第二天清晨才酒醒。酒醒后,于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严重,并对自己的冲动感到后悔。
他主动联系了六名车主,表达了自己的歉意,并积极赔偿了车主的损失。六名车主鉴于于某某的态度诚恳,均表示了谅解。
泾源县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综合考虑于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危害后果、认罪认罚态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中,醉酒男子于某某的行为令人发指。酒后逞凶,不仅损害了他人的财产,也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于某某虽然酒后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其在酒醒后主动承担了责任,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这体现了于某某具有一定的悔罪意识,法院也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了这一情节。
然而,醉酒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酒后滋事,不仅会给受害者造成损失,也会损害自身的形象和利益。因此,在饮酒过程中,一定要保持理智,切勿冲动行事,避免酿成不可挽回的过错。
本案也折射出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饮酒后的管控。在现实生活中,不少醉酒者在失态后往往会做出一些违法或失德的行为,给自身和他人都带来安全隐患。如何有效管控醉酒者,防止其失态行为,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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