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电话录音、短信、视听资料详解

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电话录音、短信、视听资料详解

家庭暴力证据标准详解:电话录音、短信、视听资料的运用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明确了家庭暴力证据标准,强调了电话录音、短信、视听资料等电子数据的辅助证明作用。

证据类型

电话录音:

* 可以作为家庭暴力发生的佐证,反映加害人的辱骂、威胁、殴打等行为。

* 录音应清晰完整,能够准确反映暴力行为的发生过程。

* 录音人应注意保留通话记录,注明通话时间、对象等信息。

短信:

* 可以反映加害人的暴力威胁、辱骂或恐吓言论。

* 短信内容应清晰易懂,能够明确表明暴力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 保存短信记录时,应注明发送人、接收人、发送时间等信息。

视听资料:

* 可以直接记录家庭暴力的发生过程,是最直观的证据。

* 视频应清晰稳定,能够完整反映暴力行为的经过和加害人、受害人的面容。

* 音频应清晰可辨,能够听到暴力行为发生时的语言内容。

辅助证据

除了电话录音、短信、视听资料外,《意见》还列举了以下辅证类型:

* 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

* 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

* 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

* 伤情鉴定意见

* 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 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记录等

适用原则

在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公安机关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种类、数量、质量和关联性。

* 加害人无异议的:受害人陈述、加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即可作为证据。

* 加害人否认的: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需要结合其他辅证,如电话录音、短信、视听资料等。

证据收集

* 受害人应主动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调取电话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 必要时,公安机关可安排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或心理评估。

举证责任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举证责任由受害人承担。但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协助受害人收集证据的责任。

意义

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传统的证据标准往往难以提供充分的客观证据。电话录音、短信、视听资料等电子证据的引入,扩大了证据范围,有助于提高家庭暴力案件的认定率,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

2022年,某地公安机关接到一名妇女报警,称其丈夫多次对她进行殴打。警方调取了夫妇俩的通话记录,发现有多次辱骂和威胁的通话。受害人还提供了丈夫发来的短信,内容包括“把你打成猪头”“让你后悔一辈子”等威胁言论。警方综合这些证据,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并对加害人出具了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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