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运柴油受罚3万:“柔性执法”何以施行的新闻
事件经过:
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农民顾某为收割水稻,用小货车到加油站购买了100多升柴油。交通运输部门以其“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为由,扣车2个月,并处罚款3万元。
热烈讨论:
该处罚引发了热议。有观点认为,顾某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并无不妥。但也有观点认为,处罚金额过高,给农民农收造成了困难,执法过于严苛。
执法规条:
柴油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高危物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运输“高危物品”需要办理特殊许可。顾某未办理此类许可,因此被认定违法。
法条适用与现实矛盾:
然而,执法规条的机械适用与现实中的生产生活脱节。农民收割机不能停工,加油站距离田地较远,且农用机械大多不能上路行驶。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自运柴油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柔性执法”概念:
“柔性执法”指在执法过程中,对情节轻微、没有主观故意、对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违法行为,采取更为宽松的处罚方式或不予处罚。
上位法依据: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轻微违法不罚”原则,为“柔性执法”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柔性执法”应用的必要性:
一味强调处罚,乃至“小过重罚”,并非法治的真意。对于类似农民自运散装柴油的行为,形式上虽满足违法要件,但事实上难以避免。执法机关应考虑实际情况,给予农民更有效的疏导解决方案。
疏导解决方案:
1. 专门为农民运输和储存散装柴油制定简便易行的管理办法。
2. 完善农村加油站网络,让农民便捷加油。
3. 农业机械允许上路加油,解决运油困难。
结论:
“柔性执法”并非法外开恩,而是法治原则下的必要手段。在执法过程中,既要维护法纪,也要考虑实际情况,避免“小过重罚”损害社会和谐。针对农民自运柴油受罚事件,执法部门应探索更多的疏导解决方案,切实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体现法治的温度和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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