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老板一句'滚'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悉,2012 年 4 月 1 日,彭某进入上海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综合管理部经理。2020 年 5 月 15 日,在工作会议期间,彭某与老板产生争执,被老板要求'滚'。此后,彭某从 5 月 16 日至 5 月 28 日未到公司上班,在家等消息。5 月 29 日,彭某与妻子李某到公司与老板面谈,老板表示当时说的是气话,当彭某询问是否能继续干下去时,老板让其回家等,于是彭某从该日起未再上班。
6 月 9 日,公司以擅自离岗并旷工多日为由,作出员工自动离职决定。彭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 18.2 万余元。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彭某工资差额、休息日加班工资、车费报销等,其余请求不予支持,公司支付了上述裁决款项。但彭某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彭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争执时老板所说的'滚'系让其滚出公司,在 2020 年 5 月 18 日至 2020 年 5 月 28 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彭某应正常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彭某继续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20 年 5 月 15 日至 2020 年 5 月 29 日彭某离开公司期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要求彭某到岗,亦未因彭某不到岗而做出任何处理行为。结合 5 月 29 日彭某与妻子李某至公司向老板提出'要上班',但老板'要彭某回去等'的事实,可以认定彭某未提供劳动系将法定代表人的意思理解为公司不让其提供劳动,并非旷工。公司以彭某旷工 3 天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属违法解除。最终,一审法院撤销民事判决,公司应支付彭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5.98 万元。
此案件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有网友表示老板该为自己的情绪买单,也有人认为在现实情况中如果没有录音录像等证据,员工维权可能存在困难。这起事件不仅给老板们敲响了警钟,在管理中要注意言行,也提醒劳动者要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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