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证券基金机构高管需从事金融行业三年以上

任职证券基金机构高管需从事金融行业三年以上

为了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管任职资格,监管部门出台了《内容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4号》,明确规定拟任高管需具备一定的专业胜任能力。

人员资质条件

根据《高管办法》和《指引》,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 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 对于董事长和总经理,现要求至少1人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工作经历。

此项要求适用于本指引发布后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的高管人员。

任职备案

为了防止聘任不合格高管对机构经营造成负面影响,《指引》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聘任高管前,通过相关系统查询拟聘人员的任职和执业信息,审慎考察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如果机构无法确保拟聘人员符合任职条件,必须在聘任前与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沟通。如果沟通发现拟聘人员不合格,机构应及时纠正。

后果和处罚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未作审慎考察、与派出机构沟通,任命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证监会和相关派出机构将按照《高管办法》规定,对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从重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适用范围

《高管办法》中规定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也比照适用《指引》的规定。

影响

此项规定旨在提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管的专业素质和胜任能力,保障机构的平稳运行和投资者利益。它要求机构在聘任高管时更加审慎,并加强监管部门与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的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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